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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引水人在指定執之引水區域內,遇有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時,應立即報請航政機關令其解僱,並由合格之引水人接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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