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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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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船務代理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附件二)。 三、已成立公司增加船務代理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四、營業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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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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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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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經營船務代理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