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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四章 附則

§ 25–295

25
  1. 本國籍船務代理業及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申請發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 前項許可證補、換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28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船務代理業及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與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