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九百萬元之船務代理業者,不得申請增加代理業務;欲申請增加代理業務者,應先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資及辦妥公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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