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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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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九百萬元之船務代理業者,不得申請增加代理業務;欲申請增加代理業務者,應先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資及辦妥公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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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原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九百萬元之船務代理業者,不得申請增加代理業務;欲申請增加代理業務者,應先依第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