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5條,船務代理業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另外,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主要可以參考《航業法》相關法規,關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的資金要求,可以查閱外國投資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政府機構所公布的規定。至於船務代理業的實收資本額要求,則可參考公司法相關規定。另外,也可以參考最新的航業法修正案以及相關的立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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