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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1. 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核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份有限公司者為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附件二)。
  2.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及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附件二)。
  3.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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