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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1. 船務代理業變更組織、名稱者,應先報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連同換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領許可證。
  2. 船務代理業負責人、經理人、資本額、地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或分公司之地址、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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