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
停止營業
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報復業。
船務代理業停止營業申報復業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停業登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