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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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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
  2. 2.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報復業。
  3. 3.船務代理業停止營業申報復業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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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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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止營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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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前項申請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