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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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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經准登記發給船務代理業許可證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許可證,繳銷原領船務代理業許可證,或由航政機關報請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許可證,並於廢止許可確定後,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 一、結束經營船務代理業者。 二、自發給船務代理業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未依前條申請,自行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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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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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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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船務代理經核准登記發給船務代理業許可證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