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13條,船務代理業在營業前需要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需要準備申請書及代理契約影本,如果是受外國委託人委託辦理船舶進出港業務,則需要提供委託人名冊、委託人在其本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營運資料表、委託人營運船舶一覽表及自有船舶證明文件。此外,外國委託人在其本國設立證明文件及代理契約需準用第四條之認(驗)證相關規定。船務代理業代理的委託人無自有船舶的話,還需要提供保證金並設定質權予航政機關。符合特定條件的業者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替代保證金。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13條,根據第13條的規定,如果船務代理業代理的委託人無自有船舶,則需要設定質權並提供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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