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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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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務代理業於營業前,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七、附件八)及代理契約影本(正本於登記後發還),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其屬受外國委託人委託辦理船舶進出港業務者,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託人名冊(附件九)。 二、委託人在其本國設立證明文件副本或影本及其營運資料表(附件十)。 三、委託人營運船舶一覽表(附件十一)及自有船舶證明文件。
  2. 2.前項外國委託人在其本國設立證明文件及代理契約準用第四條之認(驗)證相關規定。但代理契約之認(驗)證,得以我國法院之公證代之。
  3. 3.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無自有船舶者,應提供該委託人之保證金新臺幣九百萬元,並設定質權予航政機關。委託人來臺營運三年以上,無不良紀錄,得申請退還該保證金。
  4. 4.前項保證金得由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書或具船舶總噸位合計五千以上之本國船舶運送業或曾代理外國船舶運送業,其營運船舶總噸位合計三萬以上,且具五年以上無不良紀錄之本國船務代理業者,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保證書替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13條,船務代理業在營業前需要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需要準備申請書及代理契約影本,如果是受外國委託人委託辦理船舶進出港業務,則需要提供委託人名冊、委託人在其本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營運資料表、委託人營運船舶一覽表及自有船舶證明文件。此外,外國委託人在其本國設立證明文件及代理契約需準用第四條之認(驗)證相關規定。船務代理業代理的委託人無自有船舶的話,還需要提供保證金並設定質權予航政機關。符合特定條件的業者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替代保證金。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13條,根據第13條的規定,如果船務代理業代理的委託人無自有船舶,則需要設定質權並提供保證金。

  • 第四條條文
  • 公證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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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船務代理業於營業前,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七、附件八)及代理契約影本(正本於登記後發還),向航政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