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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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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二)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 一、臨時裝載大宗貨、卸貨者。 二、解體、修理、補給、訪問觀光及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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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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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二)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