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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申辦代理業務登記時,應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2.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者,應檢送客票樣本及旅客人身傷害保險證明文件或載貨證券樣本,其客票或載貨證券,應於明顯處載明委託人名稱全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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