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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固定航線或增加行駛固定航線,應檢附運價表及最近一個月以上之船期表,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2.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固定航線業務,非經申請航政機關准,不得攬運中華民國出口一般雜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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