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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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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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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固定航線或增加行駛固定航線,應檢附運價表及最近一個月以上之船期表,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
非
固定航線業務,非經申請航政機關
核
准,不得攬運中華民國出口一般雜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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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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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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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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