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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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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 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 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 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17條,船務代理業有特定情況時,應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包括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舉例來說,假如一家船務代理公司接受了新的委託業務,便需要向航政機關檢具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這項法條是為了確保船務代理業在業務範圍、公司資訊等方面都能夠及時向主管機關做出登記變更,以維護相關航運業務的合法運作。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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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接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