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 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 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 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
根據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17條,船務代理業有特定情況時,應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包括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舉例來說,假如一家船務代理公司接受了新的委託業務,便需要向航政機關檢具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這項法條是為了確保船務代理業在業務範圍、公司資訊等方面都能夠及時向主管機關做出登記變更,以維護相關航運業務的合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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