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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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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如下: 一、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並得代收票款或運費。 二、簽訂租船契約,並得代收租金。 三、攬載客貨。 四、辦理各項航政、商港手續。 五、照料船舶、船員、旅客或貨物,並辦理船舶檢修事項。 六、協助處理貨物理賠及受託有關法律或仲裁事項。 七、辦理船舶建造、買賣、租傭、交船、接船及協助處理各種海事案件。 八、處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關委託船務代理事項。
  2. 2.船務代理業所經營之代理業務,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並以約定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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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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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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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如下: 一、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並得代收票款或運費。 二、簽訂租船契約,並得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