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辦事處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核准設立三十日內,應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二、不得在本公司代表人之外另置代表人。 三、不得對外營業。
我不知道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的法規解釋和案例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