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船務代理業及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與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這項法規是指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28條,根據這條規定,航政機關可以負責處理航務代理業及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的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與處罰等相關事項。舉例來說,當船務代理公司需要申請許可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可以委任航政機關來辦理相關手續。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船務代理業的運作遵守法規並且提供相應的管理。 參考資料: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28條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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