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20-1 條
快速跳轉
- 1.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七日內,將下列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屆期未送備查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停止其辦理開班三個月: 一、學科訓練期間訓練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學員投保之傷害保險。 二、實作訓練期間為學員投保之傷害保險。
- 2.前項第一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依學科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 3.第一項各款傷害保險,每一學員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傷害醫療保險,每一學員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在開班後需要提供保險文件給航政機關備案。其中,保險內容包括學科訓練期間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和學員投保的傷害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範圍和最低保險金額需根據學科場地所在地的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傷害保險,每一位學員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而傷害醫療保險的金額則不能低於新臺幣十萬元。 我對此條進行了釋義,並根據最新的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20-1 條進行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