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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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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而未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准予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21 條,當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時,如果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籌設,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航政機關報請展延一次,並且可以補足六個月為期限,否則籌設許可會被廢止。 參考資料可從船舶運送業營業計畫書範例中找到相關的例子,以及船舶運送業許可證的申請程序中也會涉及到此條例的應用。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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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而未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