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21 條,當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時,如果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籌設,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航政機關報請展延一次,並且可以補足六個月為期限,否則籌設許可會被廢止。 參考資料可從船舶運送業營業計畫書範例中找到相關的例子,以及船舶運送業許可證的申請程序中也會涉及到此條例的應用。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