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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3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
  2. 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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