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3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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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
- 2.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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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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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 20-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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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