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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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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審查前條第一項應測資格之課程學分證明文件,航政機關得邀請航運團體、航運專家學者、國內海事校院代表、國際海事認證機構等成立課程審查小組,審議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所報各職級船員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課程之適任知識及時數等相關事項。
  2.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發課程學分證明文件,應符合航政機關公告之最低適任知識及基準時數課程,並經航政機關審查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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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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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24-1 條規定:「為審查前條第一項應測資格之課程學分證明文件,航政機關得邀請航運團體、航運專家學者、國內海事校院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