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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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施行細則第2條,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包括三種人員:受船舶所有權人委託經營、操作船舶的人、以光船出租等方式取得船舶使用權的人,以及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的人。舉例來說,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的人,即為船員法所指的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
- 第二條第四款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僱傭名詞
- 船員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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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