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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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付,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付: 一、獎金:包括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本法第二條第十五款之特別獎金。 二、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三、醫療補助費、船員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船員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五、婚喪喜慶由雇用人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六、職業災害補償費。 七、船員保險及雇用人以船員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八、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伙食費及誤餐費。 九、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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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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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十三款條文
- 第二條第十五款條文
- 慰問金名詞
- 代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船員法 第 2 條條文
- 船員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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