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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船員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指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 二、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三、動力小船: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且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四、雇用人:指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 五、船員:指船長及海員。 六、船長: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 七、海員: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 八、甲級船員:指持有主管機關發適任證書之航行員、輪機員、船舶電信人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九、乙級船員:指甲級船員以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十、實習生:指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十一、見習生:指上船見習乙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十二、薪資:指船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得之報酬。 十三、津貼:指船員薪資以外之航行補貼、固定加班費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付。 十四、薪津:包括薪資及津貼,薪資應占薪津總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五、特別獎金:包括特別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固定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因雇用人營運上獲利而發給之獎金。 十六、平均薪資:指船員在船最後三個月薪資總額除以三所得之數額;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十七、平均薪津:指船員在船最後三個月薪資及津貼總額除以三所得之數額;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及津貼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十八、遊艇駕駛:指駕駛遊艇之人員。 十九、動力小船駕駛:指駕駛動力小船之人員。 二十、助手:指隨船協助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處理相關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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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船員法第2條對一些關鍵詞進行了明確的定義,這些詞包括船舶、遊艇、動力小船、雇用人、船員、船長、海員、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薪資、津貼、薪津、特別獎金、平均薪資、平均薪津、遊艇駕駛、動力小船駕駛、助手等。 舉例來說,關於船員權益應優先適用船員法,船員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勞基法。船員法第39條規定了雇用人依第22條第1項、第3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負的資遣費等相關規定。 另外,修正前海商法第五五條第六款定義了薪資及津貼的含義,船員法第39條則規定了雇用人在發給資遣費時應按照哪些條件進行計算。 這些資訊幫助了釐清對船員法第2條定義的理解,並提供了具體的法規依據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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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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