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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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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 三、漁船。
  2. 2.前項各款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第3條,該法不適用於特定船舶的船員,包括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以及漁船。除了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的船員也不適用該法的規定。這是為了保障特定類型船舶船員的權益以及執行公務船舶的特殊性質。 範例:根據公告內容,漁船的船員除了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船員法的規定,而是適用漁業法第十二條授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制訂的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這明確了船員法第3條對於漁船船員的適用範圍。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80601 制定)

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船舶法所稱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漁船。   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參考海商法第三條規定,明定不適用本法規定之船員。   二、船舶法第一條第一款明定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由於國際趨勢已未必以噸位定義船舶,為使小船之定義更具彈性並與船舶法之定義一致,爰明定第一項第一款。   三、漁船船員由漁業主管機關管理規範,但涉及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事項,仍應適用本法,爰明定第一項第三款。   四、公務船船員由所屬公務機關管理,但涉及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仍應適用本法,爰明定第二項。

(1000111 修正)

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漁船。   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船舶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小船係指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船,其中非動力船舶駕駛,依現行實務運作,無須具備一定資格或條件,至動力小船駕駛之管理事項,已於本法增訂第六章之一「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並修正第七章「罰則」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船舶法所稱小船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修正)

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   三、漁船。   前項各款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艦艇係從事海上執法之公務船舶,非從事商業性質之船舶,依據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公約)第三條「本公約適用於有權懸掛締約國國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海員,但在下列船舶上工作的海員除外:(a)軍艦、海軍輔助艦船或者為國家擁有或營運而只從事于政府的非商業性服務的其他船舶;…」規定,爰參照前揭規定,將前屬艦艇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排除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前揭艦艇船員排除適用本法後,其相關資格、執勤及訓練等,應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參照國際公約,配合訂定或修正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以確保前屬艦艇及其船員之航行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01 制定)

一、參考海商法第三條規定,明定不適用本法規定之船員。   二、船舶法第一條第一款明定小船:謂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由於國際趨勢已未必以噸位定義船舶,為使小船之定義更具彈性並與船舶法之定義一致,爰明定第一項第一款。   三、漁船船員由漁業主管機關管理規範,但涉及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事項,仍應適用本法,爰明定第一項第三款。   四、公務船船員由所屬公務機關管理,但涉及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仍應適用本法,爰明定第二項。

(1000111 修正)

按船舶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小船係指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船,其中非動力船舶駕駛,依現行實務運作,無須具備一定資格或條件,至動力小船駕駛之管理事項,已於本法增訂第六章之一「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並修正第七章「罰則」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船舶法所稱小船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修正)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艦艇係從事海上執法之公務船舶,非從事商業性質之船舶,依據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公約)第三條「本公約適用於有權懸掛締約國國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海員,但在下列船舶上工作的海員除外:(a)軍艦、海軍輔助艦船或者為國家擁有或營運而只從事于政府的非商業性服務的其他船舶;…」規定,爰參照前揭規定,將前屬艦艇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排除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前揭艦艇船員排除適用本法後,其相關資格、執勤及訓練等,應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參照國際公約,配合訂定或修正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以確保前屬艦艇及其船員之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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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3 條規定:「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海岸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