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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4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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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第 4 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根據航業法第63條 (84.08.09)的相關規定,交通部可將受理申報備查之權限授予當地航政機關。例如,當地航政機關可以負責貨物運價表的變更事宜,並根據交通部的授權範圍來執行相關職掌。

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1031209 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考量目前航政業務係由航港局辦理,爰依現行航政法規體例及現況增列本法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601 制定)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1031209 修正)

考量目前航政業務係由航港局辦理,爰依現行航政法規體例及現況增列本法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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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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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