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根據船員法第 4 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根據航業法第63條 (84.08.09)的相關規定,交通部可將受理申報備查之權限授予當地航政機關。例如,當地航政機關可以負責貨物運價表的變更事宜,並根據交通部的授權範圍來執行相關職掌。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考量目前航政業務係由航港局辦理,爰依現行航政法規體例及現況增列本法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考量目前航政業務係由航港局辦理,爰依現行航政法規體例及現況增列本法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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