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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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第 4 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根據航業法第63條 (84.08.09)的相關規定,交通部可將受理申報備查之權限授予當地航政機關。例如,當地航政機關可以負責貨物運價表的變更事宜,並根據交通部的授權範圍來執行相關職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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