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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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船員受僱於中華民國籍或非中華民國籍船舶者,其退休儲金之提撥、收支及保管,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受僱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屬船舶者,依該機關及事業機構訂定之退休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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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華民國船員受僱於中華民國籍或非中華民國籍船舶者,其退休儲金之提撥、收支及保管,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受僱於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屬船舶者,依該機關及事業機構訂定之退休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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