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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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及其僱用之船員,應按該船員每月薪資百分之二十之比率共同提撥各該船員之退休儲金;其中雇用人提撥百分之六十,船員提撥百分之四十。不足一個月者,以該受僱船員每月薪資除以三十日之日薪,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 前項共同提撥之船員退休儲金,由雇用人按月存入以受僱船員個人名義開戶之退休儲金專戶;其提領,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船員認為雇用人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之退休儲金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雇用人提出異議;屆期未提出者,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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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