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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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業務,由交通部公開甄選之金融機構 (包括經營儲金業務之郵政公司) 辦理之。 雇用人應於前項金融機構指定後三個月內,會同受僱船員完成退休儲金專戶開戶作業,並提撥船員退休儲金;其存簿應交由船員保管。 船員於前項期間在船上服務不能會同辦理開戶作業者,應自其下船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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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