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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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條退休規定,且未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依勞動基準法領取退休金者,得依本辦法領取退休儲金。 船員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標準請領退休金時,雇用人應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於接獲通知後,應先將雇用人提存之退休儲金留存供抵依勞動基準法應給付之退休金,不足部分,應由雇用人補足。 船員依本辦法規定領取退休儲金後,受僱於其他雇用人時,其工作年資應重新起算。 經交通部許可受僱於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之船員,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者,依本辦法規定領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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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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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第五十五條條文
- 提存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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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