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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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依本法規定向金融機構提出領取退休儲金、請領退休金或退還退休儲金及其孳息者,應填具退休 (儲) 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當地航政機關廢止其船員服務手冊之證明文件。 二、當地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期間證明書。 船員死亡或失蹤者,其退休儲金及孳息,由船員遺屬填具退休 (儲) 金申請書,並檢附戶政機關出具之親屬證明及前項文件,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其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當地航政機關廢止船員服務手冊時,應同時通知金融機構、雇用人及船員外僱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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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其要求船員或其遺屬在向金融機構提出領取退休儲金、請領退休金或退還退休儲金及其孳息時,必須填具退休(儲)金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如航政機關廢止其船員服務手冊之證明文件和船員服務期間證明書。同時,對於船員死亡或失蹤者,其遺屬則需提供相應的親屬證明文件,並按照特定的順位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包括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姐妹。此外,航政機關在廢止船員服務手冊時,也需通知相關的金融機構、雇用人及船員外僱代理人。 這項規定有明確的程序和文件要求,強調了對退休儲金申請和領取的審核和監管,以確保資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這種規定可以幫助保護船員和其遺屬的權益,在處理退休金時提供明確的指引和規範。 參考資料: - 船員法第53條第1項修正法律 - 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 - 相關船員服務手冊和證明文件 舉例:某船員因殉職,其遺屬根據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並檢附親屬證明文件和船員服務期間證明書,按照規定的順位領取了相應的退休儲金及孳息。
- 退休金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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