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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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每月提撥及收取之船員退休儲金,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存入船員退休儲金專戶。雇用人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金融機構應通知其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並通知當地航政機關。 雇用人未依前項規定繳納船員退休儲金者,由交通部委任當地航政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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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雇用人每月提撥及收取之船員退休儲金,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存入船員退休儲金專戶。雇用人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金融機構應通知其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並通知當地航政機關。 雇用人未依前項規定繳納船員退休儲金者,由交通部委任當地航政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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