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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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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應自船員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金融機構,辦理開始或停止提撥手續。 船員受僱上船時,雇用人應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提供前項通知金融機構文件及船員退休儲金專戶開戶證明或存簿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第8條,雇用人應在船員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金融機構,辦理開始或停止提撥手續。此外,船員受僱上船時,雇用人應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提供前項通知金融機構文件及船員退休儲金專戶開戶證明或存簿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船員離職或死亡,雇用人就必須在七日內通知金融機構,並辦理停止提撥手續。另外,每當船員受僱上船時,雇用人也需要提供相關文件給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以便辦理船員退休儲金專戶開戶手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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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雇用人應自船員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金融機構,辦理開始或停止提撥手續。 船員受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