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依本法之規定。
根據商港法第1條的規定,商港的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都需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5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民事判決書。根據此判決書,商港的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和安全都需要按照商港法的規定進行,並且在執行上有具體的要求和限制。
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本法制定之內容及其適用之依據。
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提高商港區域污染防治業務之執行效能,將污染防治納入本法規範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應個案判斷,爰刪除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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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本法制定之內容及其適用之依據。
一、為提高商港區域污染防治業務之執行效能,將污染防治納入本法規範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應個案判斷,爰刪除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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