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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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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51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需符合最低基準,如果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應限期改善。如果屆期不改善的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權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合最低要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加強資本實力。如果公司未能在期限內達到要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能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這就是商港法第51條的運作方式。

立法沿革 4

(0690415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0415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程,爰增訂第二項之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09010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施行及現行條文第七條之刪除,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七條之刪除及第十五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明列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01206 全文修正)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未符合最低基準時之行政管理措施。

  • 承攬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0690415 制定)

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0415 修正)

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程,爰增訂第二項之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0901030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七條之刪除及第十五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明列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未符合最低基準時之行政管理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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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51 條規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