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根據商港法第51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需符合最低基準,如果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應限期改善。如果屆期不改善的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權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合最低要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加強資本實力。如果公司未能在期限內達到要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能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這就是商港法第51條的運作方式。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程,爰增訂第二項之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施行及現行條文第七條之刪除,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七條之刪除及第十五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明列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未符合最低基準時之行政管理措施。
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程,爰增訂第二項之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七條之刪除及第十五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明列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未符合最低基準時之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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