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51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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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51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需符合最低基準,如果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應限期改善。如果屆期不改善的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權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合最低要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加強資本實力。如果公司未能在期限內達到要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可能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這就是商港法第51條的運作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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