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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船舶理貨業之營業項目、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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