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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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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2. 2.前項作業未能如期完工,應於期限屆滿七日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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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206 全文修正)

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前項作業未能如期完工,應於期限屆滿七日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增訂第一項規定從事打撈沈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三、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作業未能如期完工者,應申請展期。

  • 名詞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增訂第一項規定從事打撈沈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三、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作業未能如期完工者,應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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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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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55 條規定:「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