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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前項作業未能如期完工,應於期限屆滿七日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增訂第一項規定從事打撈沈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三、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作業未能如期完工者,應申請展期。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增訂第一項規定從事打撈沈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三、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作業未能如期完工者,應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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