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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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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
  2. 2.前項作業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航港局會商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核定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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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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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206 全文修正)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   前項作業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航港局會商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核定完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增訂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通知航港局其作業起迄日期。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完成後之核定完工程序。

  • 核定名詞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增訂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通知航港局其作業起迄日期。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完成後之核定完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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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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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56 條規定:「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