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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
  2. 前項作業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航港局會商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核定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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