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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 前項作業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航港局會商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核定完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增訂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通知航港局其作業起迄日期。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完成後之核定完工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打撈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增訂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通知航港局其作業起迄日期。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完成後之核定完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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