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57 條
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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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57條,主管機關有權為了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的目的,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來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的業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海上船舶的安全,並在有需要時進行救援行動。例如,如果某艘船在海上遇陷入困境,相關的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的業務就可以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協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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