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業務。
根據商港法第57條,主管機關有權為了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的目的,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來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的業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海上船舶的安全,並在有需要時進行救援行動。例如,如果某艘船在海上遇陷入困境,相關的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的業務就可以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協助。
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依實務現況,修正由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業務,以救助遇難船舶。 三、配合第一項修正,併考量海難救護機構應非屬本法規範之業別,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依實務現況,修正由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業務,以救助遇難船舶。 三、配合第一項修正,併考量海難救護機構應非屬本法規範之業別,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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