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目前我無法提供商港法第59條的相關內容,也無法找到相關資料來解釋這個法條。
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改善。 外國商船船長依前項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之缺失處理及限期改善事項。 三、第二項規定之複檢費用,因各國於執行複檢業務時均有收費,其性質上屬行政規費,爰規定其數額由航港局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之缺失處理及限期改善事項。 三、第二項規定之複檢費用,因各國於執行複檢業務時均有收費,其性質上屬行政規費,爰規定其數額由航港局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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