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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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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改善。
  2. 2.外國商船船長依前項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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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206 全文修正)

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改善。   外國商船船長依前項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之缺失處理及限期改善事項。   三、第二項規定之複檢費用,因各國於執行複檢業務時均有收費,其性質上屬行政規費,爰規定其數額由航港局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之缺失處理及限期改善事項。   三、第二項規定之複檢費用,因各國於執行複檢業務時均有收費,其性質上屬行政規費,爰規定其數額由航港局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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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59 條規定:「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