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
商港法
第 5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改善。
外國商船船長依前項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
核定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管理經營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4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61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7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