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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商港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
  2.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可供更換或留置違法船舶將影響港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經入級驗船機構出具證明,並獲航港局同意後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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