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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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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
  2. 2.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可供更換或留置違法船舶將影響港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經入級驗船機構出具證明,並獲航港局同意後航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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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206 全文修正)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可供更換或留置違法船舶將影響港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經入級驗船機構出具證明,並獲航港局同意後航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時,發現外國商船有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者,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   三、第二項係針對部分應限制航行之船舶,增訂特許航行之條件。

  • 公共利益名詞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時,發現外國商船有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者,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   三、第二項係針對部分應限制航行之船舶,增訂特許航行之條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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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60 條規定:「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