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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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
- 2.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可供更換或留置違法船舶將影響港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經入級驗船機構出具證明,並獲航港局同意後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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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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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206 全文修正)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可供更換或留置違法船舶將影響港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經入級驗船機構出具證明,並獲航港局同意後航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時,發現外國商船有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者,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 三、第二項係針對部分應限制航行之船舶,增訂特許航行之條件。
- 公共利益名詞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時,發現外國商船有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者,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 三、第二項係針對部分應限制航行之船舶,增訂特許航行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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