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檢查及測試者,由航港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結果,於限期內改善者,由航港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就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違反該條規定,或未於限期內改善者,增訂罰責。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就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違反該條規定,或未於限期內改善者,增訂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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