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 十、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 十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