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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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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27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時,船長有義務立即採取防止危險的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相關機構以便施救。以案例來說明,可以舉出船舶遭遇海難後,船長未即時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的情況,導致施救工作延誤,這樣的行為可能違反了商港法第27條的規定。船長在面臨海難時應當依法及時通報,以確保船舶的安全及及時進行施救工作。

立法沿革 2

(0690415 制定)

前三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國內商港者,得由國內商港管理機關依實際情形另定之。

立法理由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有僅適用於國際商港者,故本條特為明定,對於不適用於國內商港部分,由國內商港管理機關按其實際情形另為規定。

(1001206 全文修正)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以商港區域為規範範圍,且船長對商港區域附近水域發生海難或其他事故之處理,船員法第七十二條已有規定,爰刪除「及其附近水域」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0690415 制定)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有僅適用於國際商港者,故本條特為明定,對於不適用於國內商港部分,由國內商港管理機關按其實際情形另為規定。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以商港區域為規範範圍,且船長對商港區域附近水域發生海難或其他事故之處理,船員法第七十二條已有規定,爰刪除「及其附近水域」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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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27 條規定:「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