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27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27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時,船長有義務立即採取防止危險的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相關機構以便施救。以案例來說明,可以舉出船舶遭遇海難後,船長未即時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的情況,導致施救工作延誤,這樣的行為可能違反了商港法第27條的規定。船長在面臨海難時應當依法及時通報,以確保船舶的安全及及時進行施救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