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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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