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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27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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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27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時,船長有義務立即採取防止危險的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相關機構以便施救。以案例來說明,可以舉出船舶遭遇海難後,船長未即時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的情況,導致施救工作延誤,這樣的行為可能違反了商港法第27條的規定。船長在面臨海難時應當依法及時通報,以確保船舶的安全及及時進行施救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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