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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26 條

  1. 1.船長於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2. 2.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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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船長在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時,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確保航行安全,預防航行障礙對船舶和船員造成損害。 參考資料可以與上述提供的法庭裁決相關,例如在沈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等障礙物影響航行安全時,船長應該依照商港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立即通報相關機關,以維護航行安全和保護海洋環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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