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港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船長在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時,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確保航行安全,預防航行障礙對船舶和船員造成損害。 參考資料可以與上述提供的法庭裁決相關,例如在沈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等障礙物影響航行安全時,船長應該依照商港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立即通報相關機關,以維護航行安全和保護海洋環境。
船舶入港,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海關、衛生、移民及安全等之申報及檢查事項;出港時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就商港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加以合併並參照領海及鄰接區公約之規定予以修訂。
船長於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為提高礙航資訊通報時效,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增列「儘速」等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航港體制改革後,發布航船布告,週知往來船舶係屬公權力事項,爰將第二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就商港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加以合併並參照領海及鄰接區公約之規定予以修訂。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為提高礙航資訊通報時效,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增列「儘速」等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航港體制改革後,發布航船布告,週知往來船舶係屬公權力事項,爰將第二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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