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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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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長於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2. 2.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船長在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時,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確保航行安全,預防航行障礙對船舶和船員造成損害。 參考資料可以與上述提供的法庭裁決相關,例如在沈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等障礙物影響航行安全時,船長應該依照商港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立即通報相關機關,以維護航行安全和保護海洋環境。

立法沿革 2

(0690415 制定)

船舶入港,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海關、衛生、移民及安全等之申報及檢查事項;出港時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就商港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加以合併並參照領海及鄰接區公約之規定予以修訂。

(1001206 全文修正)

船長於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為提高礙航資訊通報時效,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增列「儘速」等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航港體制改革後,發布航船布告,週知往來船舶係屬公權力事項,爰將第二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0690415 制定)

本條就商港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加以合併並參照領海及鄰接區公約之規定予以修訂。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為提高礙航資訊通報時效,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增列「儘速」等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航港體制改革後,發布航船布告,週知往來船舶係屬公權力事項,爰將第二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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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26 條規定:「船長於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