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船舶入港至出港時,應懸掛中華民國國旗、船籍國國旗及船舶電臺呼號旗。 前項船舶電臺呼號旗,非將入港報告單檢送商港管理機關後,不得降下。 船舶入港報告單,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送商港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就商港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加以合併修訂。為符合港口管制之規定,有國際船舶電臺呼號之船舶,均應懸掛其船舶電臺呼號旗。各港務局在例假及國定假日,均派有專人負責管理申請事項。
入港船舶裝載爆炸性、壓縮性、易燃性、氧化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腐蝕性之危險物品者,應先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停泊地點後,方得入港。 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同意。對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應由貨物所有人備妥裝運工具,於危險物品卸船後立即運離港區;其餘危險物品未能立即運離者,應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堆置場、所,妥為存放。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依照規定,日間懸掛紅旗,夜間懸掛紅燈於最顯明易見之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將「商港管理機關」修正為「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酌修文字。 三、第三項未修正。
本條就商港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加以合併修訂。為符合港口管制之規定,有國際船舶電臺呼號之船舶,均應懸掛其船舶電臺呼號旗。各港務局在例假及國定假日,均派有專人負責管理申請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將「商港管理機關」修正為「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酌修文字。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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