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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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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
  2. 2.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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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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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206 全文修正)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之行為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並配合航港體制改革,規定處罰機關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資明確;另調整罰款額度,及配合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條次變更、第三十三條之刪除,修正本條所引條號。   三、又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刑責及損害賠償事項,本應依法處罰或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爰予刪除。   四、第二項未修正。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之行為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並配合航港體制改革,規定處罰機關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資明確;另調整罰款額度,及配合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條次變更、第三十三條之刪除,修正本條所引條號。   三、又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刑責及損害賠償事項,本應依法處罰或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爰予刪除。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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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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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62 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