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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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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應令其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或違反同條第二款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好意思,我不知道商港法第63條的詳細內容。

立法沿革 1

(1001206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應令其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或違反同條第二款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規定,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違反前述規定者,參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就類似違規事項所定罰鍰額度,增訂其罰鍰。另增訂限期改善及停工之規定。

(10012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規定,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違反前述規定者,參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就類似違規事項所定罰鍰額度,增訂其罰鍰。另增訂限期改善及停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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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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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法第 6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港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