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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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