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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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就行為人違反該條第四款規定者,增訂罰責。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就行為人違反該條第四款規定者,增訂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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