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6開新分頁第 三 章 管理經營 §10開新分頁第 四 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19開新分頁第 五 章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之管理 §45開新分頁第 六 章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53開新分頁第 七 章 罰則 §61開新分頁第 八 章 附則 §74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商港法›第 四 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商港法 第 38 條1.商港區域內,船舶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2.前項污染物質於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不知道。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