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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港區域內,船舶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
  2. 前項污染物質於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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